受薪董事小組今天不日就根據賽事規例第155(17)條對持牌練馬師沈集成的控訴進行聆訊。
賽事規例第155條訂明:
「任何人士均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7) 以不失宜的設施從任何馬主、練馬師、騎師,或其他受僱於競跑馬房或磨練馬房的人士,或關系馬匹的馬主或練馬師所聘請的人士方面,取得關系正在受訓的馬匹的任何專有資料;任何人士亦不得以不失宜的設施需要此等專有資料。
「專有資料」乃指馬匹可能在賽事中交出的表現的有關資料,而此等資料並非公開并且蘊藏公家不易察覺或知悉的事件。」
此項控訴的決定為沈集成曾不相宜地把關系由他磨練的三匹馬匹的專有資料需要予無權收取關系資料的人士。
沈集成承認控訴。
在掂量處分時,小組思忖了所違反賽事規例的性質、罪責程度及有關可削弱處分的要素。就此而言:
- 沈集成的行為並非蓄意違反賽事規例,亦不包括讓他接納任何便宜的任何沉重輕率行為。
- 違規行為乃在賽事規例第155(17)條修訂後不久發生,屬過去變亂。
- 沈集成承認控訴並配合調查。
- 他從未干犯類似違規行為,亦在純種跑馬業界及社會上具備良好聲譽。
在此情況下,沈集成被罰款三十萬港元。
撰著來源於:https://racingnews.hkjc.com